107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 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
B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 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 其他藥物之變更案及展延案
C對於查驗登記案未獲核准,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4個月內提出申復
D申復人不服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時的處理流程及期限限制。此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需找出與法規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送驗藥品與申請資料不符,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 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0條規定,確實如此。✅ 正確陳述
(B) 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 6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變更案及展延案。 根據準則第60條,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應為 1年內(非6個月)不予受理。選項(B)將「1年」誤述為「6個月」,故為錯誤陳述 → 此為答案 ❌
(C) 對於查驗登記案未獲核准,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4個月內提出申復。 依準則規定,未獲核准時申請人可在處分書送達後4個月內提出申復。✅ 正確陳述
(D) 申復人不服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此為一般行政法原則,申復不服後可依序進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正確陳述
答案解析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的處理,設有兩道不同的「暫停受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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