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藥物安全監視及不良反應通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藥監視廠商應每 6個月提供該藥品國內外的最新安全性資料予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B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得知患者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所造成的死亡時,應於 7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C經查驗登記發證之醫療器材,其安全監視期為 5年
D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應於得知患者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之日起 7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 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及相關藥物安全監視規定中,通報期限、通報對象及監視期長度的正確規定。
選項分析
(A) 新藥監視廠商應每 6個月提供該藥品國內外的最新安全性資料予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依規定,新藥監視期間廠商應定期提供安全性資料,但受理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而非地方主管機關;頻率依規定亦有不同要求(視監視期階段而定)。故此選項雙重有誤。❌
(B) 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得知患者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所造成的死亡時,應於 7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醫療機構及藥局於知悉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不良反應起,7日內應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食藥署)。✅ → 正確答案
(C) 經查驗登記發證之醫療器材,其安全監視期為 5年。 依規定,醫療器材的安全監視期為3年(非5年)。5年為新藥的監視期。❌
(D) 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應於得知患者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之日起 7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的通報期限為 15日內(非7日)。7日的期限適用於醫療機構及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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