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養公衛(2)
護理之家評鑑基準之膳食服務共識基準,尚未包括下列何者?
A服務對象膳食及菜單擬定情形
B提供個別化飲食情形
C服務對象營養評估及紀錄情形
D專任營養師設置情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護理之家評鑑由衛生福利部辦理,評鑑基準分為「共識基準」(所有機構均應達到的最低標準)及「優良基準」。本題考查護理之家評鑑基準中膳食服務相關的共識基準,詢問尚未被納入共識基準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服務對象膳食及菜單擬定情形 — 已納入共識基準 護理之家膳食服務共識基準包含菜單制訂情形,要求機構需有合適的餐飲計畫與菜單,並定期更換以符合服務對象的營養需求。
(B) 提供個別化飲食情形 — 已納入共識基準 針對不同疾病(如糖尿病、腎臟病、吞嚥困難等)提供個別化飲食,是護理之家膳食服務的核心要求之一,已列入共識基準。
(C) 服務對象營養評估及紀錄情形 — 已納入共識基準 營養評估(包括使用篩檢工具、記錄營養狀況、追蹤改善成效)是膳食服務品質的基本要素,已列為共識基準。
(D) 專任營養師設置情形 — 尚未納入共識基準(正確答案) ✓ 護理之家評鑑的膳食服務共識基準雖要求膳食服務品質,但「是否設置專任(全職)營養師」在評鑑基準制訂之初(題目所考年代)屬於較高層次的要求,並未列入所有機構均須達到的共識基準。部分機構可聘請兼任或約聘營養師提供服務,而非強制要求專任設置。此項目在後續評鑑版本中雖有強化,但在本題考查的時間點屬於尚未納入共識基準的項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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