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養公衛(2)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妥善保管至少幾年?

A3
B4
C5
D7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關於業務紀錄保存年限的法規規定。台灣《營養師法》第 14 條(部分版本為第 13 條)明定,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妥善保管一定年限,以確保業務的可追蹤性與紀錄完整性。

選項分析

(A) 3 年 — 錯誤 3 年低於法定保存年限,不符合《營養師法》規定。

(B) 4 年 — 錯誤 4 年亦低於法定保存年限,不符合《營養師法》規定。

(C) 5 年 — 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規定,營養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此規定與其他醫事人員相關法規(如醫師法)的紀錄保存年限相符。

(D) 7 年 — 錯誤 7 年超過法定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不正確。

答案解析

《營養師法》明確規定,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相關紀錄(包含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執業機構妥善保管至少 5 年

選項 (A) 3 年、(B) 4 年均不足法定年限;選項 (D) 7 年則超過最低要求,並非法規規定值。唯一符合法規的答案是 (C) 5 年

注意:選項呈現為純數字(3、4、5、7),代表「幾年」,完整意涵為「至少保存 3/4/5/7 年」,數字意義明確,不影響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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