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2)

下列那一法條明定:「國家應推行健康保險」?

A憲法
B憲法增修條文
C全民健康保險法
D醫療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國家應推行健康保險」的法源依據,核心區別在於「憲法本文」vs「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各相關法規的分工。

選項分析

(A) 憲法 憲法本文(1947年制定)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並未明確使用「推行健康保險」的文字。❌ 非正確答案。

(B)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明文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此係1994年修憲後加入的基本國策條款,是「推行健康保險」最直接的法條依據。✅ 正確答案

(C)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授權而制定的實體法律,規範保費計算、給付範圍、保險對象等具體執行事項,屬於行政法規層次,並非「明定國家應推行健康保險」的源頭。❌

(D) 醫療法 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設立、管理、醫師業務等事項,與健康保險制度的法源無關。❌

答案解析

「國家應推行健康保險」的法條出自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基本國策篇)。憲法增修條文係1994年第三次修憲(民國83年)納入,因原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節(第13章)並未使用「健康保險」字眼,故以增修條文補充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法(1994年施行)即以此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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