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醫學五(1)
有關病歷的記錄與修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師應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
B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
C病歷修改的部分,基於美觀及醫院評鑑的需要,可以修正帶或立可白塗銷塗毀
D配偶代為申請病歷,即便身分確認,仍應有委託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師法及醫療法中關於病歷記錄與修改的規定。本題為反向題,詢問「何者錯誤」。核心法條為醫師法第 12 條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A) 醫師應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 ✅ 正確陳述。依醫師法第 12 條第 1 項,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且應親自記載,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
(B)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 ✅ 正確陳述。依醫師法第 12 條第 2 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此規定是為了確保病歷修改的可追溯性與透明度。
(C) 病歷修改的部分,基於美觀及醫院評鑑的需要,可以修正帶或立可白塗銷塗毀 ❌ 錯誤陳述(= 答案)。依醫師法第 12 條規定,病歷修改必須以劃線方式標記,保留原始記載的可辨識性,絕對不可使用修正液(立可白)或修正帶(correction tape)塗銷。使用修正液塗銷病歷屬違法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偽造病歷或湮滅證據,並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美觀及醫院評鑑」並非得塗銷病歷的法定理由。
(D) 配偶代為申請病歷,即便身分確認,仍應有委託書 ✅ 正確陳述。依醫療法第 71 條及相關規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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