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生公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生公會的組織與主管關係,要依《驗光人員法》公會章的條文分層判讀。法律所說的「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與「公會業務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是兩種不同關係:前者是公會組織的主管機關,後者是專業業務的指導監督。題目把這兩個概念放在同一組選項中,關鍵就在於辨認主管對象與法源。
《驗光人員法》先規定驗光師公會,再以準用規定適用於驗光生公會。因此,解題不能只看到衛生福利部與驗光業務有關,就直接把它當成公會組織主管機關;還要確認條文究竟是在規定公會的成立、組織與管理,或是在規定驗光業務的專業監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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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第 26 條的區分是: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而公會的目的事業受主管機關指導、監督。衛生福利部屬於驗光專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因此說它主管驗光生公會的公會業務。此選項混淆了組織主管與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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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公會由該區域內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第 40 條使驗光師公會章的組織規定準用於驗光生公會,因此二十一人的地方發起門檻也適用於驗光生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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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第 30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可以發起組織。配合第 40 條的準用規定,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也應遵守這個成立順序,不能在地方公會尚未達到法定比例前先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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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第 32 條明定理事長的連任以一次為限。此限制是公會組織法規直接規定的任期規則,並非把理事長的連任完全禁止,也不是可以無限次連任;「以一次為限」即表示最多連任一次。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判斷本題最重要的句型是「誰主管公會」與「誰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不能互換。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負責公會組織面的主管;衛生福利部則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對驗光專業業務提供指導與監督。A 將後者改說成主管公會業務,所以錯誤。
其餘三項分別對應地方公會的二十一人發起門檻、全國聯合會的三分之一地方公會門檻,以及理事長最多一次連任,且都可透過第 40 條的準用規定適用到驗光生公會。
核心知識點
- 公會組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不同,不可因同一專業領域而混為一談。
- 地方驗光生公會由區域內驗光生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
- 全國聯合會須待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代表最多只能再任一屆。
- 驗光生公會的組織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準用驗光師公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