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若醫療機構雇用不具驗光資格的人員進行驗光工作,其罰則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醫療機構聘用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特定業務時的行政罰。解題要把「禁止行為」與「處罰條文」分開找:醫療法第57條第二項先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再規定違反這項要求時的罰鍰。
驗光師與驗光生均屬醫事人員,驗光工作不能由沒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取代。題目問的是醫療機構雇用不具驗光資格人員進行驗光的罰則,因此應直接鎖定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的金額區間,而不是用其他法規或較低的罰鍰數字推測。
選項分析
A:錯誤。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區間,低於本情境適用條文的法定下限。醫療機構違反聘用資格要求時,並不是處以五千元起算的罰鍰。
B:錯誤。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也不是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區間。雖然這個金額看似具有行政罰的形式,但與本題違反醫療機構聘用資格規定的法定金額不符。
C:錯誤。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同樣低於法定下限,也不是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的處罰範圍。判斷罰鍰題不能只看金額級距是否合理,必須逐字對照適用條款。
D:正確。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對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不具醫師以外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特定醫事業務的情形,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驗光師與驗光生均屬醫事人員,因此不具驗光資格者執行驗光工作,符合本款規範的情境。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D。先依醫療法第57條第二項確認禁止行為:醫療機構不得讓沒有醫事人員資格的人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工作。再依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找罰則,適用於醫師以外醫事人員資格不足的情形,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本題不是在問無資格者個人的所有可能責任,而是問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該人執行驗光工作的法定罰鍰。答題時先確認違規主體是醫療機構,再確認驗光師、驗光生屬於醫事人員,最後將金額對回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就能排除 A、B、C,選出 D。
核心知識點
- 醫療法第10條將驗光師、驗光生列入醫事人員範圍。
- 醫療法第57條第二項禁止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
- 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關醫療機構違規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本題的處罰對象重點是違規的醫療機構,不是把所有責任直接歸給無資格工作者。
- 法規罰則題應依序確認規範行為、違規主體、適用條次與金額區間,避免被相近數字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