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眼球生理(2)

有關執行業務紀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眼鏡公司內若設置驗光所,其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不得與眼鏡公司共用 ②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③驗光人員若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未依規定於紀錄加註執行年、月、日,將被處以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④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至少保存三年 ⑤驗光所若未妥善保管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將被處以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A①③
B①③⑤
C②④
D②④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紀錄的製作、提供、保存及違規處罰,也結合眼鏡公司內設置驗光所的空間規定。作答時要把「得否共用設施」、「紀錄應如何製作」、「保存多久」及「罰鍰級距」分開核對;只要法規中的許可用語、保存年限或金額被改寫,該敘述就不成立。這類題目也常用相近數字或相反的法律用語干擾判斷,因此要逐項對照法條,不宜只依日常直覺作答。

選項分析

A:①錯誤。眼鏡公司內設置驗光所時,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的保存設施得與眼鏡公司共用,並非不得共用。③也錯誤,未製作紀錄或未依規定加註執行年、月、日,相關罰鍰是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不是五萬元至十萬元。因此①③不能組成正確答案。

B:①把「得共用」改成「不得共用」,③把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改成五萬元至十萬元,均不正確。⑤同樣錯誤,驗光所未妥善保管紀錄、照會單或醫囑單時,法定罰鍰不是五萬元至十萬元。因此三項皆不能支持 B。

C:②符合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當事人要求時應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並完成簽名或蓋章。④符合第20條,驗光所的執行業務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至少三年。②④均正確。

D:②與④確實正確,但⑤錯誤。第49條對驗光所違反相關保管義務的處罰,是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⑤所寫五萬元至十萬元提高了法定下限與上限,不能因前兩項正確就使整組成立。

答案解析

本題最容易混淆的是「共用」與「不得共用」,以及兩種不同的罰鍰數字。設置標準允許眼鏡公司內的驗光所與公司共用等候空間及紀錄保存設施;第13條要求製作紀錄、依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並簽名或蓋章;第20條要求相關紀錄與醫師照會單或醫囑單至少保存三年。若違反紀錄或保管義務,第49條的罰鍰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故正確組合是②④,依官方答案選 C。

核心知識點

  1. 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完成簽名或蓋章及執行日期記載。
  2. 業務紀錄、醫師照會單及醫囑單須妥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
  3. 眼鏡公司內的驗光所,其等候空間及紀錄保存設施得與公司共用。
  4. 違反第13條或第20條相關義務的罰鍰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看到五萬元至十萬元時應提高警覺。
  5. 法規選項的關鍵常在「得」與「不得」、「至少」與固定期限,以及罰鍰的上下限,不能只看敘述的大方向。

參考資料

  1. 驗光人員法
  2. 驗光所設置標準及相關行政院公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