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下列那一個組織應辦理解散?

A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B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C台灣職能治療學會
D台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職能治療師法中的公會過渡規定。民國96年修法增訂第56條之1,分別處理已立案的全國聯合會與省級公會:全國聯合會須在修法施行後四年內完成改組,已立案的省職能治療師公會及省職能治療生公會則應併辦理解散。判斷關鍵在於辨認條文直接指名的組織,並分清「改組」和「解散」兩種不同要求。這是修法時針對既有公會所訂的過渡安排。

選項分析

  • A 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錯誤。 第56條之1指向的是修法前已立案的省職能治療師公會及省職能治療生公會,並未要求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解散。台北市公會屬地方公會,與條文所列的省級組織不同。
  • B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錯誤。 條文雖提到全國聯合會,但規定是依修正後法律在四年內完成改組,並非解散。看到同一條出現兩種組織時,要留意各自對應的法律效果。
  • C 台灣職能治療學會:錯誤。 學會並非該條列出的省職能治療師公會或省職能治療生公會。不能只因名稱同屬職能治療領域,就把學會視為條文所要求解散的省級公會。
  • D 台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正確。 這正是第56條之1所指的省職能治療師公會;依該過渡規定,已立案者應與省職能治療生公會併辦理解散。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第56條之1用不同文字分別規範兩類組織:對全國聯合會要求限期改組;對已立案的省職能治療師公會及省職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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