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團膳(1)
有關勞動基準法所提員工休息與休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B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6星期
C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D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7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關於勞工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特休)及產假規定的熟悉度。這是職業醫學與公共衛生領域中,關於勞工權益與法規的重要考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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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正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此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過度疲勞,降低職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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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6星期:
- 錯誤。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8 weeks)。」
- 比較: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娩假為42天(約6星期),這常是考試中的混淆點。但依《勞基法》適用的勞工,產假明確為8星期(56天,含例假日)。此外,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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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正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雖然現行法規為「一例一休」(每7日有2日休息),但選項敘述強調「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在法律定義上仍然成立,因為「例假」是強制性最強的休息日(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工作),每7天至少需有1個例假是法規的核心底線。相較於B選項明顯的數字錯誤,C選項被視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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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7日:
- 正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關於特別休假(Annual Leave)的規定: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正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關於特別休假(Annual Leave)的規定: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 選項B將《勞動基準法》規定的8星期產假誤植為6星期(6星期通常是公務人員娩假的天數,或舊法/其他法規的混淆),明顯違反現行第50條規定。故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 產假 (Maternity Leave):
- 勞工(勞基法):8星期(分娩);4星期(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1星期(懷孕2-3個月流產);5日(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薪資部分,受僱滿6個月全薪,未滿6個月減半。
- 公務人員:42天(娩假)。
- 休息時間 (Rest Periods):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Art. 35)。
- 例假與休息日 (Regular Leave & Rest Day):每7日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強制性高),1日為休息日(可加班,但需給付高額加班費)(Art. 36)。
- 特別休假 (Special/Annual Leave):
- 6月~1年:3天
- 1~2年:7天
- 2~3年:10天
- 3~5年:14天
- 5~10年: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