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容器製造業所建立之紀錄,其保存之規定為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衛生福利部頒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中,針對「食品容器製造業」紀錄保存年限的法規要求。此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食品及相關產品(如容器、包裝)的可追溯性(Traceability),以便在發生食安事件時能迅速追查來源與流向。
選項分析
根據西元 2025 年 6 月 4 日最新修正施行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四十九條(舊法為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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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製造日期後 1 年以上: 法規中並無此規定。一般的食品紀錄保存通常要求時間較長,以涵蓋產品流通與消費的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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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製造日期後 3 年以上: 雖然部分法規對特定簡易紀錄可能有不同要求,但針對食品容器製造業的 GHP 規定,基礎保存年限為「至少 5 年」(自紀錄作成日算起),並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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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效日期後 1 年以上: 此選項不符合 GHP 針對食品容器製造業的特定要求。雖然某些短期保存期限的食品可能有不同規範(如保存期限短於效期後某個時間),但對於容器製造業,法規明確要求更長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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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效日期後 3 年以上: 正確。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四十九條,若產品訂有有效日期,紀錄必須保存至「有效日期後 3 年」。此規定是為了確保即便產品過期後,若在隨後的幾年內發現健康危害(如容器溶出毒性物質導致的慢性影響),仍有紀錄可供追查。
答案解析
根據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2025年6月修正版)第四十九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題目選項中,最符合法規具體條款描述的是 D。雖然法規也有「至少保存五年」的規定,但選項 A、B 皆不符合「五年」的條件,而 D 選項精確對應了針對「訂有有效日期產品」的延伸保存規定。
核心知識點
- 法規名稱:《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 適用對象: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 紀錄保存原則:
- 基本原則:至少保存 5 年。
- 有效日期產品:保存至 有效日期後 3 年(且總時間不得少於 5 年)。
- 目的:落實食品安全之追溯追蹤(Traceability),確保問題產品可回溯。
新政策/指引改變
本題標註為 2026 年考題,對應 2025 年 6 月 4 日 修正施行之新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條號變更:關於食品容器製造業紀錄保存的規定,在舊版中位於第 45 條,新版(2025年版)移至 第 49 條。
- 內容維持:針對紀錄保存的「有效日期後 3 年」及「至少 5 年」之核心要求並未改變,但新法規擴大了對其他業別(如物流、外送平台)的規範,並強化了溫度與冷鏈管理的紀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