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安全性屬於第三類的健康食品審查時,無須提供下列何項安全性評估試驗報告?
A基因毒性試驗
B90 天餵食毒性試驗
C致畸胎試驗
D致癌性試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中對於不同安全性分類(Category)所需執行的毒性試驗項目。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的規範,健康食品依據其原料的食用歷史、加工方式及致癌風險,分為第一類至第四類,並依此採取「分層試驗法」(Tiered Approach)來決定需執行的安全性評估項目。
選項分析
-
A. 基因毒性試驗 (Genotoxicity test):
- 需要。
- 基因毒性試驗是基礎的安全性評估,用於檢測物質是否會損傷遺傳物質(DNA)。根據法規,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健康食品皆須執行此試驗(通常包括細菌基因突變試驗、體外哺乳類細胞毒性試驗等)。
-
B.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 (90-day feeding toxicity test):
- 需要。
- 這是評估亞慢性毒性的主要方法。
- 第二類(傳統食用但非傳統加工):需執行 28 天 餵食毒性試驗。
- 第三類(非屬傳統食用原料):需執行 90 天 餵食毒性試驗。
- 第四類:需執行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
- 因此,第三類必須提供 90 天的報告。
-
C. 致畸胎試驗 (Teratogenicity test):
- 需要。
- 致畸胎試驗用於評估物質對胚胎發育的影響。根據規範,第三類及第四類健康食品皆須執行致畸胎試驗。這是第三類與第二類(不需致畸胎)的重要區別之一。
-
D. 致癌性試驗 (Carcinogenicity test):
- 不需要。
- 致癌性試驗屬於長期毒性試驗,耗時且成本高。根據法規,只有被歸類為 第四類(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的健康食品,才必須執行致癌性試驗。第三類產品雖然是非傳統食用原料,但若無致癌疑慮(不含致癌物類似物),則無須進行此項試驗。
答案解析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第三類健康食品(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應檢具的安全性評估資料包括:
- 基因毒性試驗
-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
- 致畸胎試驗
致癌性試驗 是針對 第四類 健康食品(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才要求的項目。因此,第三類審查時無須提供致癌性試驗報告。
故正確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健康食品安全性分類與評估項目
考生應熟記以下四類分類標準及其對應之試驗項目(由簡入繁):
| 分類 | 定義簡述 | 必備試驗項目 |
|---|---|---|
| 第一類 | 傳統食用且通常加工(或有完整學術文獻支持) | 免執行安全性評估試驗 |
| 第二類 | 傳統食用但非通常加工 | 1. 基因毒性試驗<br>2.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
| 第三類 | 非屬傳統食用原料 | 1. 基因毒性試驗<br>2. 90天餵食毒性試驗<br>3. 致畸胎試驗 |
| 第四類 | 非傳統食用且含致癌物類似物 | 1. 基因毒性試驗<br>2. 90天餵食毒性試驗<br>3. 致畸胎試驗<br>4. 致癌性試驗<br>5. 繁殖試驗 |
註:新制法規強調 3R 原則(Replace, Reduce, Refine),鼓勵優先使用體外試驗,第四類之致畸胎與繁殖試驗可整合設計以減少動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