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之場區廁所應符合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B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
C照明光線應達 200 勒克斯(Lux)
D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中,針對食品業者場區及環境(特別是廁所與照明)的良好衛生管理基準。此規範為台灣食品業者必須遵守的最基本衛生法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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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正確。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五點(廁所)第1款規定:「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這是為了避免廁所污水滲漏污染地下水或作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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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正確。 根據同準則附表一第五點第2款規定:「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旨在防止廁所內的病原菌或異味直接擴散至食品處理區域,造成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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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照明光線應達 200 勒克斯(Lux):不包括/錯誤。 這是有關於照明的規定,而非廁所的特定高標準。根據同準則附表一第二點(建築及設施)第5款規定:「照明光線應達到 100 勒克斯(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 200 勒克斯(Lux)以上。」
- 廁所屬於一般場區或非食品接觸面作業區,其照明標準通常適用一般規定的 100 Lux。
- 200 Lux 是針對「工作或調理檯面」(即直接處理食品的地方)的要求,以便工作人員能清楚辨識食品狀態與異物。因此,要求廁所照明達 200 Lux 並非 GHP 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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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正確。 根據同準則附表一第五點第4款規定:「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此乃提醒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阻斷糞口傳染途徑的重要措施。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廁所的具體規範包括地點(防污染水源)、門向(不開向作業場所)、清潔(無異味)及標示(如廁後應洗手)。關於照明,法規僅規定一般作業場所應達 100 Lux 以上,僅有「工作或調理檯面」才需達到 200 Lux 以上。廁所並非食品調理檯面,故不需符合 200 Lux 之規定。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中關於環境設施的關鍵數字與規定:
- 照明亮度(Lux):
- 一般作業場所(含廁所、倉庫等):應達 100 Lux 以上。
- 工作或調理檯面(食品直接接觸區):應達 200 Lux 以上。
- 廁所四大規範:
- 防止污染水源。
- 不可正面開向作業場所(除非有緩衝/負壓)。
- 保持整潔無異味。
- 標示「如廁後應洗手」。
- 用水距離:若使用地下水源,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所應保持 15公尺 以上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