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2)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其法源依據為何?
A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B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計畫
C學校衛生法
D營養師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學校衛生工作的法源依據。在台灣,規範各級學校衛生工作(包含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健康教學與活動、營養衛生等)最核心的法律是**《學校衛生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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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此辦法是依據《學校衛生法》授權訂定的子法,主要規範學校餐飲場所(餐廳、廚房)的衛生管理標準,如從業人員體檢、食材處理流程等。
- 雖然與飲食衛生有關,但其範圍侷限於「食品安全與設施管理」,並非規範學校整體「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活動的主要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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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計畫:
- 這是一項由教育部推動的行政計畫(Policy/Plan),旨在改善學校午餐品質、補助弱勢學生用餐等。
- 計畫本身是依據政策目標制定,並非法律位階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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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衛生法:
- 正確答案。
-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 19 條**明文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 同法第 19 條之施行細則進一步補充,這些活動包含: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藥物濫用防制等。這是學校推動「健康促進學校(Health Promoting School)」模式的直接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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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營養師法:
- 此法是規範營養師專業人員資格、執業方式、責任與義務的法律(Professional Regulation)。
- 雖然營養師在學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學校要「辦理活動」的義務是來自《學校衛生法》,而非《營養師法》。
答案解析
本題題目中的文字「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完全引用自**《學校衛生法》第 19 條**的條文內容。因此,其法源依據即為 (C) 學校衛生法。
核心知識點
營養師考生應掌握《學校衛生法》中與營養專業高度相關的條文:
- 第 19 條:學校應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活動(本題考點)。
- 第 23 條: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 第 23-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 40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第 16 條: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包含營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