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計畫之執行紀錄,應經下列何者的簽署及註記日期?
A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B廠長或經理
C衛生管理人員或管理衛生人員
D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對於文件與紀錄管理的法定要求,特別是管理階層承諾與責任歸屬的規範。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的成功執行,關鍵在於業者管理階層的支持與監督,因此法規明確規範了紀錄簽署的層級。
選項分析
- (A) 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正確答案):
- 根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12條規定:「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即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制界限、監測、矯正措施、確認、內稽、教育訓練等)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 此規定旨在確保食品業者的最高管理者(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能確實掌握並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執行狀況負責,體現管理階層的承諾與參與。
- (B) 廠長或經理:
- 雖然廠長或經理在實務上常擔任「指定人員」的角色,但法規條文的標準用語是「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若僅寫廠長或經理,無法涵蓋所有食品業者的組織型態(例如小型業者可能無廠長職稱),且法律責任的主體首先是負責人。
- (C) 衛生管理人員或管理衛生人員:
- 衛生管理人員是HACCP管制小組的成員之一,負責日常的衛生管理工作。雖然他們負責執行和填寫紀錄,但法規要求這些執行紀錄必須經過更高層級的「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核定,以示覆核與負責。
- (D) 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 根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3條,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為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等)。他們的角色是提供專業知識、規劃及管理系統文件,但與選項C相同,他們是執行者與規劃者,最終的紀錄簽署確認權責仍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身上。
答案解析
根據現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12條第2項之明確規定,執行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此題純粹考查法規條文的精確記憶,故選 (A)。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確實掌握《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關於文件與紀錄的關鍵規範:
- 保存期限:文件與紀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註:法規舊制或部分指引曾提5年,但現行準則第12條主要強調產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特定類別業者依食安法可能另有5年保存之要求,考試時請依準則條文為主)。
- 簽署規定:書面紀錄須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押註日期。
- 管制小組組成:成員至少3人,包括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必要成員)、品保、生產、衛生管理人員等,且至少1人須為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
- 教育訓練:小組成員需接受至少30小時經認可之訓練(基礎+進階),從業期間每3年累計至少12小時持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