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在致癌試驗中,若試驗物質作用於生物體的器官或組織,使其形成容易癌化的條件,則該物質屬於下列何者?

A一級致癌物
B二級致癌物
C致癌起始劑
D三級致癌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毒理學與食品安全中關於致癌物質的分類(依作用機制區分)。在台灣的營養師與食品技師國考課程中,致癌物常依其「作用機制」分為一級與二級致癌物,這與 IARC 依「致癌證據強弱」的分類(Group 1, 2A, 2B...)不同,考生需特別注意區分。

選項分析

  • A. 一級致癌物 (Primary carcinogen)

    • 定義:又稱為完全致癌物起始劑 (Initiator)。指試驗物質本身或其代謝產物能直接作用於標的細胞的遺傳物質(DNA),引發基因突變,導致細胞癌化。
    • 特徵:具有基因毒性 (Genotoxic)。
    • 舉例:黃麴毒素 (Aflatoxin)、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PAH)、亞硝胺 (Nitrosamine)。
    • 判定:本選項錯誤,因為題幹描述的是「形成容易癌化的條件」而非直接攻擊 DNA。
  • B. 二級致癌物 (Secondary carcinogen)

    • 定義:又稱為共同致癌物 (Co-carcinogen)促進劑 (Promoter)。指試驗物質本身並不直接作用於遺傳物質,而是透過作用於生物體的器官或組織,使其形成容易癌化的條件(如:造成慢性發炎、細胞損傷再生、免疫抑制或干擾內分泌環境),進而促進癌症的發生。
    • 特徵:通常不具基因毒性 (Non-genotoxic),往往有閾值 (Threshold),需長期大量暴露才有效。
    • 舉例:DDT(有機氯殺蟲劑)、硫脲 (Thiourea,干擾甲狀腺素合成導致 TSH 上升,長期刺激甲狀腺增生致癌)。
    • 判定本選項正確。題幹敘述「作用於器官或組織,使其形成容易癌化的條件」即為二級致癌物的標準教科書定義。
  • C. 致癌起始劑 (Initiator)

    • 定義:在致癌兩階段學說 (Two-stage carcinogenesis) 中,指引發第一階段不可逆基因損傷的物質。
    • 關聯:概念上等同於一級致癌物
    • 判定:本選項錯誤。
  • D. 三級致癌物 (Tertiary carcinogen)

    • 定義:在傳統毒理學分類中較少使用此術語。有時指「致癌進展劑 (Progressor)」,即促進良性腫瘤轉變為惡性腫瘤的物質,但在本題的考點脈絡下,主要是考一級與二級的區分。
    • 判定:本選項錯誤。

答案解析

根據毒理學定義,致癌物依作用機制可分為:

  1. 一級致癌物:直接攻擊 DNA(引發因子)。
  2. 二級致癌物:不直接攻擊 DNA,而是改變生理環境或造成組織損傷,創造出**「容易癌化的條件」**(促進因子)。

題幹明確指出該物質是「作用於生物體的器官或組織,使其形成容易癌化的條件」,完全符合二級致癌物 (Secondary carcinogen) 的定義。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二級致癌物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釐清「依機制分類」與「依證據分類」的差異:

  1. 依作用機制分類 (Mechanism)

    • 一級致癌物 (Primary):親電子基團攻擊 DNA \rightarrow 基因突變 (Genotoxic)。例:苯駢芘、亞硝胺。
    • 二級致癌物 (Secondary):不直接傷 DNA,而是營造環境 (Epigenetic/Promoter)。例:賀爾蒙、戴奧辛 (Dioxin)。
  2. 依 IARC 致癌證據分類 (Evidence) (常考)

    • Group 1:對人類確定致癌 (Carcinogenic)。例:黃麴毒素、酒精、加工肉品、檳榔。
    • Group 2A:對人類極可能致癌 (Probably)。動物實驗證據充分,人類證據有限。例:紅肉、高溫油炸油煙。
    • Group 2B:對人類可能致癌 (Possibly)。動物實驗證據不充分或有限。
    • Group 3:無法分類 (Not classifiable)。

參考資料

  1. Casarett & Doull's Toxicology: The Basic Science of Poisons (關於 Carcinogenesis 機制分類章節).
  2. 台灣食品安全與毒理學相關教科書/考試用書 (定義一級與二級致癌物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