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不包含下列何者?
A罐頭食品製造業且資本額5千萬
B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資本額3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6人
C肉類加工食品業且資本額1.5億元
D即食餐食業資本額2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4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及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中,關於 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的規定。
核心重點在於區分哪些食品產業屬於「指定類別」(不論規模大小均須設置),哪些屬於「其他食品製造業」(依資本額與從業人員規模分階段實施)。特別是針對 第十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的門檻規定: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 5 人以上者,才需設置。
選項分析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衛授食字第 1081302505 號),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工廠類別分為 1~9 類特定業別,以及第 10 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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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罐頭食品製造業且資本額5千萬:應設置。
- 「罐頭食品製造業」屬於公告類別第 2 類。
- 根據規定,第 1 至 9 類(包含罐頭、乳品、肉類加工、食品添加物等)之食品製造工廠,只要辦理 工廠登記,不論資本額或員工數,均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 且其資本額 5000 萬也已超過「其他」類的 3000 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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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資本額3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6人:應設置。
-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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