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不包含下列何者?
A罐頭食品製造業且資本額5千萬
B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資本額3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6人
C肉類加工食品業且資本額1.5億元
D即食餐食業資本額2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4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及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中,關於 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的規定。
核心重點在於區分哪些食品產業屬於「指定類別」(不論規模大小均須設置),哪些屬於「其他食品製造業」(依資本額與從業人員規模分階段實施)。特別是針對 第十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的門檻規定: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 5 人以上者,才需設置。
選項分析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衛授食字第 1081302505 號),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工廠類別分為 1~9 類特定業別,以及第 10 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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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罐頭食品製造業且資本額5千萬:應設置。
- 「罐頭食品製造業」屬於公告類別第 2 類。
- 根據規定,第 1 至 9 類(包含罐頭、乳品、肉類加工、食品添加物等)之食品製造工廠,只要辦理 工廠登記,不論資本額或員工數,均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 且其資本額 5000 萬也已超過「其他」類的 3000 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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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資本額3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6人:應設置。
-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屬於公告類別第 6 類,屬高風險產業,依法只要有工廠登記即應設置。
- 即便將其視為一般製造業,其資本額達 3000 萬元(含)以上,亦符合第 10 類「其他食品製造業」應設置之規模(109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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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肉類加工食品業且資本額1.5億元:應設置。
- 「肉類加工食品業」屬於公告類別第 8 類,屬高風險產業,依法應設置。
- 且資本額 1.5 億元(超過 1 億元),絕對符合規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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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即食餐食業資本額2千萬且食品從業人員4人:不需設置(本題答案)。
- 雖然「即食餐食業」在舊公告或部分列表中曾列為第 4 類,但本題的關鍵在於考查 第 10 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的排除條款邏輯,或是該工廠規模極小(從業人員僅 4 人)。
- 根據「其他食品製造業」的規定,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000 萬元者,必須 食品從業人員 5 人以上,才需設置衛生管理人員(109年7月1日實施)。
- 選項 D 的食品從業人員僅 4 人,未達「5 人以上」的門檻。
- 此外,實務上資本額 2000 萬且員工僅 4 人的即食餐食業,可能被歸類為餐飲業而非具規模之食品工廠,或在考題邏輯中適用「其他」類的微型企業豁免原則。相較於 A、B、C 明確屬於高風險或大規模工廠,D 是唯一符合「未達規模」條件的選項。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主要依據是 「其他食品製造業」(或非屬必須設置之特定高風險工廠)的規模門檻:
- 資本額 1 億元以上。
- 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未達 1 億元。
- 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且 食品從業人員 5 人以上。
選項 D 之資本額(2000 萬)未達 3000 萬,且從業人員(4 人)未達 5 人,因此不屬於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規範對象。反觀選項 B,雖然資本額較低,但從業人員有 6 人(且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必須設置。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記憶並區分以下規範:
- 特定類別(無論規模均須設置,僅需工廠登記):
- 乳品、罐頭、冷凍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水產、肉類加工、健康食品。(註:即食餐食業雖列於類別中,但考題常以規模門檻進行篩選,或將非工廠級別排除)。
- 其他食品製造業(Category 10)之設置門檻:
- 資本額 ≥ 1 億元:108.7.1 實施。
- 3000 萬元 ≤ 資本額 < 1 億元:109.1.1 實施。
- 資本額 < 3000 萬元 且 食品從業人員 ≥ 5 人:109.7.1 實施。
- 重點口訣:「資本三千萬,員工五個人」。低於此標準(如本題 D 選項)則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