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1)

安全性屬第三類之食品,在申請健康食品時,須檢具的毒性測試資料為何?①細胞存活試驗 ②基因毒性試驗 ③90天毒性試驗 ④致畸試驗 ⑤繁殖試驗 ⑥致癌性試驗

A①②④⑤
B②③⑥
C①③⑤⑥
D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依據台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針對不同安全性分類(第一類至第四類)所規範的毒性試驗項目。這屬於營養師在「食品衛生與安全」考科中必須熟記的法規知識,特別是針對非傳統食用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選項分析

依據「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依原料食用歷史與加工方式分為四類,第三類(Category 3)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其安全性有較多疑慮,故需執行較嚴格的毒性測試。

  • ① 細胞存活試驗

    • 錯誤。細胞存活試驗通常是體外試驗(in vitro)的初步篩選或包含在某些基因毒性測試的細胞毒性評估中,並非「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中明列的獨立核心毒性試驗項目(如28天、90天、致畸胎等)。
  • ② 基因毒性試驗 (Genotoxicity test)

    • 正確。這是最基本的安全性測試。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產品皆須執行此試驗,以排除產品導致基因突變的風險。
  • ③ 90天毒性試驗 (90-day feeding toxicity test)

    • 正確。第三類產品因原料非傳統食用,需進行較長期的亞慢性毒性測試(90天),以確定無毒性作用劑量(NOAEL)。(對比:第二類僅需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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