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之標示規定中,若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如何標示?

A僅需標示材質所占比例最高者
B僅需標示最耐高溫者
C僅需標示最不耐高溫者
D應就各種材質分別標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標示規定。特別是針對「複合材質」(由二種以上材質組成)產品的資訊透明化要求,確保消費者能清楚知悉產品各部位的材質與耐熱極限,以避免錯誤使用導致食安問題。

選項分析

  • A. 僅需標示材質所占比例最高者錯誤。 法規要求資訊充分揭露。若僅標示比例最高者,消費者將無法得知其他部位(如蓋子、把手、塗層)的材質特性與耐熱度,可能在加熱或盛裝特定食品時造成危險。
  • B. 僅需標示最耐高溫者錯誤。 若僅標示最高耐熱溫度,消費者誤以為整體皆可耐受該高溫,一旦將不耐熱的部件(如膠條或蓋子)一同加熱,將導致變形或塑化劑溶出。
  • C. 僅需標示最不耐高溫者錯誤。 雖然標示最低耐熱溫度較為保守安全,但法規明確規定需「分別標明」,以便消費者區分不同部位的正確使用方式(例如:盒身可微波,但盒蓋需取下)。
  • D. 應就各種材質分別標示正確。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這是為了確保消費者能掌握產品各部位(例如:本體為PP、蓋子為PE、膠條為矽膠)的正確使用限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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