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列何者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應標示項目?
A有效日期;於必要時得標示製造日期
B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C淨重、容量或數量
D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與「食品本身」標示規定差異的熟悉度。這在營養師執業與食品安全管理中是相當基礎且重要的法規知識。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A) 有效日期;於必要時得標示製造日期:
- 錯誤(即本題答案)。
- 依據法規第二十六條第6款,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應標示的是「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選項A的敘述是將「有效日期」列為主要標示,而「製造日期」為次要,這通常是針對「包裝食品」(依據同法第二十二條)的邏輯。對於器具與容器(非消耗性食品),製造日期才是必須標示的法定項目,除非該材質有特定時效性(如某些易老化塑膠或特殊塗層),才需要加註有效日期。
-
(B)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正確。
- 依據法規第二十六條第2款:「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這是為了確保使用者在正確的溫度範圍內使用,避免溶出有害物質。
-
(C) 淨重、容量或數量:
- **正確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