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食安(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食品安全會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B各縣(市)政府也應設食品安全會報,召集人由各縣(市)政府首長擔任
C食品安全會報會議應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D食品安全會報成員包含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食品安全會報」的法定設置規定。這屬於食品衛生行政與法規的重要章節,重點在於區分中央(行政院)與地方(縣市政府)會報的召集人層級、開會頻率以及成員組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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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錯誤)
-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 同條文規定,召集人(院長)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實務上常由衛福部部長擔任執行長或執行秘書,但召集人必須是行政院院長。此選項將召集人降級為衛福部部長,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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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縣(市)政府也應設食品安全會報,召集人由各縣(市)政府首長擔任 (正確)
-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
- 地方層級的食安會報由縣市長親自召集,以協調跨局處(如衛生局、農業局、環保局等)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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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食品安全會報會議應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正確)
-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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