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團膳(2)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

A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B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
C食品從業人員達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
D食品從業人員達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中的**「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這項法規規範了哪些類型的食品業者(類別)以及達到多大的經營規模(通常依資本額與員工人數判定),必須強制聘請領有國家證照的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獸醫師等),以落實食品業者的自主管理。

選項分析

  • A. 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屬於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類別。
    • 根據規定,餐盒食品業是風險較高的業別,凡是「須辦理工廠登記」者,即屬於實施範圍(通常不論資本額大小,只要具工廠登記即須設置,或依各階段實施日期判定)。此選項為正確的「類別」。
  • B. 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

    • 屬於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類別。
    • 該業別被列入應置專門職業人員的第12款類別。此選項為正確的「類別」。
  • C. 食品從業人員達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

    • 不屬於規定的規模門檻。
    • 根據法規(如肉類加工、水產加工、非酒精飲料、罐頭、油脂等業別),強制聘請專門職業人員的門檻通常設定在「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
    • 「一千萬元」並非此法規中判斷是否應置專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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