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團膳(2)

有關廚房工作場所之採光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作業區為110米燭光以上
B烹調作業區檯面為220米燭光以上
C包裝作業區檯面為110米燭光以上
D檢查作業區檯面為540米燭光以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及「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中,對於食品作業場所採光(照明)強度的具體規定。這是營養師在團體膳食管理與食品安全領域必須熟記的硬性數據。

選項分析

在台灣的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與考試中,採光標準通常對應以下數值(括號內為常用的英制燭光換算值,1 foot-candle \approx 10.76 lux):

  • 選項 A:一般作業區為110米燭光以上 \rightarrow 正確

    • 依據法規,一般作業場所(如原料倉庫、清洗區、走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之光照度應達 100 Lux (米燭光) 以上。考試中常以 110 Lux (約10呎燭光) 作為標準界線。
    • 此選項符合法規最低要求。
  • 選項 B:烹調作業區檯面為220米燭光以上 \rightarrow 正確

    • 依據法規,工作檯面或調理檯面(包含烹調、食品調配區)之光照度應達 200 Lux 以上。
    • 考試常引用的數值為 220 Lux (約20呎燭光),此數值高於法規最低標準(200 Lux),故敘述正確。
  • 選項 C:包裝作業區檯面為110米燭光以上 $\right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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