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團膳(2)
違反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之規定者,應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關於「名稱使用」的規範及相關罰則。這是醫事人員法規中常見的考點,旨在保障專業證照的公信力,避免民眾混淆。考生需區分「非領有證書使用名稱」(冒名)與「未取得資格執行業務」(密醫/密營養師)的罰則差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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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錯誤。此罰鍰額度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的行政違規,例如:
- 違反第 7 條:執業未依規定申請登記(未領有執業執照)。
- 違反第 9 條:未加入公會。
- 違反第 10 條:未於核准場所執業(報備支援除外)。
- 違反第 11 條:停業、歇業未報備。
- 依據《營養師法》第 28 條規定,上述違規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錯誤。此罰鍰額度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的行政違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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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錯誤。此罰鍰額度主要針對「營養諮詢機構」的違規行為。
- 依據《營養師法》第 34 條,若營養諮詢機構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執行業務、從事違法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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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第 27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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