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團膳(1)

下列何者不是管理加班的方法?

A員工加班不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B加班需要事先申請並經管理人員核准
C使用計時工作人員來執行超量的工作避免加班
D使用表單評估工作量是否超量而需要加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中的工時管理與「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的基本規範。營養師在團體膳食管理(Institutional Food Service Management)中經常擔任管理職責,需在合法且合乎成本效益的前提下調度人力。

選項分析

  • A. 員工加班不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正確答案:這不是合法的管理方法)

    • 違法行為:依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依規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
    • 補休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得依工作時數換取補休;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休畢,雇主仍須依法發給工資。
    • 結論:雇主「不給予加班費也不給予補休」直接違反法律,屬於剝削勞工的違法行為,絕非正規的「管理方法」。
  • B. 加班需要事先申請並經管理人員核准

    • 標準管控程序:這是企業最常見的加班管理機制(Overtime Authorization)。透過事前申請制度,管理者可以評估該加班是否必要,避免員工效率不彰導致的無效加班,或浮濫申報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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