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團膳(1)
在「勞動基準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B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C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D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14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勞動基準法》 中關於 工作時間 (工時)、休息日與例假 (一例一休) 以及 特別休假 (特休) 的核心規定。對於從事團體膳食管理(如學校、醫院廚房)的營養師而言,熟悉這些法規對於排班與人員管理至關重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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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錯誤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 關於「總時數」(正常工時+延長工時),法規是以「日」和「月」為單位規範,並無明文規定「每週60小時」這個上限數字。
- 單日上限:正常工時 + 延長工時(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第32條)。
- 每月上限: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調整至54小時,但3個月總計不得超過138小時)。
- (註:舊法曾有雙週84小時或更早的每週48小時規定,但現行法為每週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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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錯誤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
- 「12小時」是包含「正常工時 + 延長工時」的**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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