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及餐飲業者如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等製備程序並辦理回收,並應通報何機關?
A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經濟部工業局
D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異常通報的法定義務。 核心觀念在於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有食安疑慮時,必須執行的緊急應變措施(停止製造、回收)以及法定的「通報對象」。這是食品業者(包含餐飲業營養師)必須熟知的危機處理流程。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現為農業部農糧署):
- 錯誤。 農糧署主要主管農產品的生產、品質與分級。雖然源頭農產品(如米、蔬果)可能歸其管轄,但依據《食安法》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的緊急通報對象,並非農業單位。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正確。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此處的「主管機關」在地方層級即指各縣市政府的衛生局。
- C. 經濟部工業局(現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錯誤。 工業局(產業發展署)主要負責輔導食品工廠的產業發展、工廠登記等經濟事務,並非食品衛生安全的直接監管或通報對象。
- D.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錯誤。 消保會主要負責研擬消費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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