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2)

食物在危險溫度範圍(danger temperature zone )內的放置時間不宜超過多久?

A4小時
B2小時
C1小時
D30分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危險溫度帶(Temperature Danger Zone, TDZ)與食品放置時間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危險溫度帶的定義以及食品在此溫度區間內的安全放置時間限制

  1. 危險溫度帶範圍:依據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的規範,危險溫度帶為 7°C ~ 60°C。在此溫度區間內,細菌(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桿菌等)容易快速繁殖並可能產生毒素。
  2. 時間與溫度控制(Time and Temperature Control):為了預防食品中毒,食品在製備後若未立即食用,必須嚴格控制其在危險溫度帶停留的時間。

選項分析

此題在當年度考試中因題目情境未完全明確,最終考選部公告答案為 A、B、C 均給分。以下是各選項的學理依據與爭議點分析:

  • 選項 (B) 2小時(最標準的通用答案)

    • 學理依據:依據一般的食品衛生安全原則(如 HACCP 規範及 GHP 精神),熟食在室溫下(危險溫度帶)放置不應超過 2 小時。若超過 2 小時但未滿 4 小時,則必須立即食用,不可再回存冷藏;若預計保存供下一餐使用,則應在 2 小時內冷藏。
    • 結論:這是教科書與法規宣導中最常見的標準答案。
  • 選項 (C) 1小時:**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