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公衛(1)
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配置營養師一人,下列何者不是學校營養師職責?
A個案營養照顧
B全校營養指導
C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D實施學生家長之營養教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在於《學校衛生法》中對於學校營養師法定職責的規範。根據該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40班以上者,應設置營養師,其具體職責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列舉。考生需熟背這些法定項目以進行排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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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個案營養照顧:是職責。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第二項第五款,明確列有「個案營養照顧」。這通常指針對過重、過輕或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進行個別化的營養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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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全校營養指導:是職責。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第二項第四款,列有「全校營養指導」。這包含對全校師生進行普遍性的營養知識傳遞與校園營養環境的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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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是職責。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第二項第一款,列有「飲食衛生安全督導」。這是學校營養師最核心的工作之一,確保校園午餐及食品的衛生安全(HACCP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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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實施學生家長之營養教育:非由法律明定之職責。 雖然在實際推動營養教育時,學校可能會期望家長參與或配合(如親職教育講座),但檢視《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的五項法定職責中,並未包含針對「家長」實施營養教育這一項。法律明定的第三款為「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其主要對象為學生及校內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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