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的指定標示事項?

A材質中文名稱
B耐熱溫度
C製造日期
D適用範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標示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的標示要求。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及相關公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材質名稱耐熱溫度
  3. 淨重、容量或數量
  4.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 原產地(國)
  6. 製造日期
  7.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使用」等字樣)

針對選項進行分析:

  • A. 材質中文名稱(非指定標示事項的精確用語 / 考選部更正答案)
    • 法規規定的指定標示項目名稱為「材質名稱」,而非「材質中文名稱」。
    • 雖然《食安法》第 26 條規定標示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為之,但在實務執行上(特別是針對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的本體標示),若標示國際通用的材質符號(如:PP、PE、PES 等),亦被視為符合「材質名稱」之規定。因此,硬性規定必須標示「中文名稱」並不完全符合法規彈性或精確用語。此選項因此被視為正確答案之一(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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