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的指定標示事項?
A材質中文名稱
B耐熱溫度
C製造日期
D適用範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標示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的標示要求。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及相關公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製造日期
-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使用」等字樣)
針對選項進行分析:
- A. 材質中文名稱:(非指定標示事項的精確用語 / 考選部更正答案)
- 法規規定的指定標示項目名稱為「材質名稱」,而非「材質中文名稱」。
- 雖然《食安法》第 26 條規定標示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為之,但在實務執行上(特別是針對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的本體標示),若標示國際通用的材質符號(如:PP、PE、PES 等),亦被視為符合「材質名稱」之規定。因此,硬性規定必須標示「中文名稱」並不完全符合法規彈性或精確用語。此選項因此被視為正確答案之一(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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