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1)
有關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之安全性評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因改造食品須進行三種以上的基因毒性測試
B目前我國採用實質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 )原則,只要證明該基因改造作物之成分實質相
C基因改造食品另須進行動物之14天急性毒性試驗
D目前基因改造食物之安全性評估仍無國際通用的指標成分作依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GM Food)的安全性評估方法,特別是台灣衛生福利部所頒布的規範與國際通用的評估原則。核心概念包括「實質等同」原則、毒性試驗的層次(新表現蛋白質 vs. 全食品)以及評估的具體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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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因改造食品須進行三種以上的基因毒性測試
- 此敘述原則上視為正確(或至少非本題最明顯錯誤)。在安全性評估中,若涉及新興食品原料或特定非預期代謝產物,通常需進行基因毒性試驗。根據台灣的相關食品安全評估指引(如新興食品原料或健康食品),標準的基因毒性測試組合通常包含三項:(1)微生物基因突變分析(如 Ames test)、(2)體外哺乳類細胞基因毒性分析、(3)動物體內基因毒性分析。雖然對於單純轉殖蛋白質的基改作物,重點常在過敏性與蛋白質毒性,但廣義的安全性評估(特別是當無法確立實質等同時)會包含基因毒性測試以確保無致突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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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目前我國採用實質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則,只要證明該基因改造作物之成分實質相同,則可認為與傳統食物或成分同等安全
- 此敘述正確。這是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確立的國際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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