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檢驗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驗指產品之抽樣與檢驗
B業者自行送驗產品之檢驗結果,無法作為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C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縱使檢驗結果未檢出病原菌,仍得命業者暫停營業
D蔬果中殘留農藥使用生化快速檢驗方法,並非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檢驗方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專有名詞的法定定義(特別是「查驗」)、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公權力執行依據、預防性措施)以及檢驗方法(公告方法與快篩之區別)的理解。

選項分析

  • A. 查驗指產品之抽樣與檢驗 (錯誤)

    • 分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0款之定義:「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 理由:「查核」 (Audit/Check) 與「檢驗」 (Testing) 是兩個並列且不同的概念。「查核」通常指對現場作業衛生、文件紀錄、產品標示、外觀等進行檢查,不一定涉及採樣實驗;而「檢驗」才涉及實驗室分析。
    • 選項 A 將「查驗」定義為「抽樣與檢驗」,將「查核」誤植或限縮為「抽樣」(抽樣僅是檢驗的前置步驟),不符合法規的精確定義。
  • B. 業者自行送驗產品之檢驗結果,無法作為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正確)

    • 分析: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如裁罰、沒入銷毀)須基於具備證據能力之事實。
    • 理由:依行政程序與食安法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的檢驗結果,必須是由主管機關(衛生局)依據法定程序進行「抽樣」(確保檢體代表性與未被動手腳)並送交認證實驗室依公告方法檢驗的結果。業者自行送驗的報告屬於自主管理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