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團膳(1)

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契約之描述,勞工有下列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警終止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
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
C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
D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行使「懲戒性解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特別是針對勞工「曠工」(曠職)的具體天數規定。這是營養師在職場管理或自身權益保障上必須清楚的法律底線。

選項分析

  • A.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錯誤。 法律規定的連續曠工門檻為「三日」,二日尚不足以構成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條件。
  • B.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正確。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裡的「繼續」是指「連續」的工作日。
  • C. 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錯誤。 同法條規定,非連續曠工的情況下,必須是「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才符合解僱要件,二日遠低於法定標準。
  • D. 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錯誤。 理由同上,法定的累積曠工天數為六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1項第6款之明文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因此,雇主若要不經預告直接解僱勞工,在曠工方面必須符合以下兩者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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