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營養食安(2)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多久,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於必要時進行查驗?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5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對於**傳播業者(媒體)**的責任規範。為了確保健康食品廣告的真實性與可追溯性,法規要求刊播廣告的媒體必須保存委託刊播者的資料,以便主管機關在發現違規廣告(如誇大不實、宣稱醫療效能)時,能追查到廣告主。
選項分析
- A. 3個月:錯誤。法規規定的期限較此為長。
- B. 6個月:正確。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C. 1年:錯誤。雖然某些行政程序的請求權時效為一年,但此處保存期限明定為六個月。
- D. 5年:錯誤。這通常是食品業者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即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的期限(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與廣告委託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同。
答案解析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5條,傳播業者(如電視台、廣播、報社、網路平台等)在接受委託刊播健康食品廣告時,必須自廣告刊播之日起,保存委託者(廣告主)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統編、地址、電話等)達6個月。這是為了在廣告內容違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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