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營養食安(1)
食品業者針對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人員,辦理內部教育訓練之頻率為何?
A每3個月至少1次
B每6個月至少1次
C每9個月至少1次
D每12個月至少1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現行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關於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內部教育訓練的具體頻率要求。這是營養師在團膳管理或食品工廠擔任衛生管理人員時,必須熟知的核心法規義務。
選項分析
- A. 每3個月至少1次:錯誤。法規未要求如此高頻率的內部教育訓練。
- B. 每6個月至少1次:錯誤。雖然某些企業可能為了強化食安意識而自行提高頻率,但法規最低標準並非半年一次。
- C. 每9個月至少1次:錯誤。無法源依據。
- D. 每12個月至少1次:正確。根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11條規定:「食品業者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執行本系統之人員,辦理內部教育訓練。」這裡的「每年至少一次」即等同於每12個月至少1次。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 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11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執行本系統之人員,辦理內部教育訓練。」 此外,同準則第10條也規定,管制小組應確認系統執行之有效性,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因此,不論是內部稽核或內部教育訓練,其法定最低頻率皆為一年一次。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釐清「內部訓練」與「外部(持續)教育」的對象與頻率差異,這是考試常考的陷阱:
- **內部教育訓練 (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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