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團膳(2)
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中承攬機構餐飲、供應學校餐飲、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者,所聘用調理等從業人員的技術證照比率(% ),依序為:
A65、65、70
B70、70、65
C70、75、75
D75、75、7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重點在於不同類別的食品業者(特別是餐飲業),其聘用之烹調從業人員中,必須持有技術證照(如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等)的最低比率**規定。這屬於食品法規與管理領域的記憶性考題。
選項分析
根據該辦法第 5 條之規定,餐飲業者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比率如下:
- 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規定比率為 75%。
- (機構通常指醫院、安養機構等,對食安要求較高)。
- 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規定比率為 75%。
- (學校團膳涉及學生健康,標準同樣較高)。
-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者:規定比率為 70%。
- (中央廚房集中烹調,標準略低於上述兩者,但高於一般餐廳)。
依照題目詢問順序「承攬機構餐飲、供應學校餐飲、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者」排列,對應數值應為 75、75、70。
- 選項 A (65、65、70):數值錯誤。
- 選項 B (70、70、65):數值錯誤。
- 選項 C (70、75、75):第一項承攬機構應為 75%,第三項中央廚房應為 70%。
- 選項 D (75、75、70):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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