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下列那些項目?①檢驗人員 ②檢驗方法 ③檢驗單位 ④結果判讀依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的法律規定。此法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檢驗資訊的公開透明、嚴謹性與正確性,避免因為資訊揭露不完整(例如未說明使用何種檢驗方法或依據何種標準判讀)而造成社會大眾不必要的恐慌。

選項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結果判讀依據。」

針對題目中的細項進行分析:

  • ① 檢驗人員:法律條文中並未規定必須公布執行檢驗的具體「檢驗人員」姓名。雖然在實驗室內部的原始數據報告(Raw Data)中需記錄操作人員以示負責,但對外發布資訊時,法規要求的是公布「檢驗單位」(例如:某某檢驗科技公司、某某衛生局檢驗室),而非個別檢驗員。
  • ② 檢驗方法正確。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現行細則第28條),公布內容應包含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等,以證明檢驗程序的科學性與合規性(例如是否使用衛福部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
  • ③ 檢驗單位正確。必須公布負責檢驗的實驗室名稱,有時亦包含地址及負責人,以確立責任歸屬。
  • ④ 結果判讀依據正確。必須說明是依據什麼標準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例如: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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