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餐飲業者,應設置營養師或食品技師至少一人,上述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每年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訓練至少多少小時?
A4
B8
C12
D1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針對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餐飲業者,其聘用的「專門職業人員」(如營養師、食品技師)之持續教育訓練規定。這屬於營養師在團體膳食管理與食品法規領域的核心知識。
選項分析
- (A) 4小時:錯誤。此時數不符合法規對於專門職業人員的年度受訓要求。
- (B) 8小時:正確。根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經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餐飲業者,應設置營養師或食品技師。該類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每年至少接受8小時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訓練。
- (C) 12小時:錯誤。此選項容易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對於「HACCP管制小組成員」的規定混淆。管制小組成員是規定「每三年累計至少12小時」,而非每年。
- (D) 16小時:錯誤。法規並無此規定。
答案解析
根據 2019 年(民國 108 年)當時及現行之《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 設置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食品業者(含餐飲業),應依其類別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餐飲業為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 職前訓練:該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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