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食安(1)

食品製造業者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建立之相關紀錄至少應保存多久?

A6個月
B1年
C3年
D5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業者在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時,對於相關管理紀錄保存期限的法規要求。這屬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文件與紀錄保存」的範疇,目的是為了確保食品在發生安全疑慮時,具有可追溯性(Traceability),以便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查核與追蹤。

選項分析

  • A. 6個月:錯誤。此期限通常不足以涵蓋許多食品的有效日期及後續潛在的食安調查需求。
  • B. 1年:錯誤。部分短期保存期限的食品(如鮮乳)或許有效日期較短,但法規對於紀錄保存有統一的最低年限要求,並非僅保存1年。
  • C. 3年:錯誤。雖然在舊法規或特定某些次領域(如某些舊版標準或特定塑膠容器製造業者的某些條款曾提及「有效日期後3年」的概念),但依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的通則,單純3年並非標準答案。
  • D. 5年:正確。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2014年發布,適用於2019年考題背景)的規定,食品業者執行本準則所建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5年**。

答案解析

根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 法規依據:該準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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