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公衛(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 101年所頒布之行政規則,下列那一項不符合學校午餐計畫辦理原則?
A學校午餐秘書可由教師兼任,且可減少授課節數
B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應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C學校所收取之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食材費,不得用於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及器具之採購
D學校對於午餐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驗針對教育部規範的「學校午餐」相關行政法規的熟悉度,特別是關於經費收支原則(專款專用項目)、人員編制與採購規範。題目所指的「民國 101 年所頒布之行政規則」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該法規歷經多次修正,101年時亦適用相關條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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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校午餐秘書可由教師兼任,且可減少授課節數
- 符合原則。根據相關法規(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明確規定「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具體減授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這是一個常見的學校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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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應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 符合原則。根據同一注意事項第三點,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其任務包含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訂定委外作業原則、以及定期輔導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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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所收取之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食材費,不得用於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及器具之採購
- 不符合原則(本題答案)。
- 根據民國 101 年當時(以及隨後多年)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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