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團膳(1)
在「營養師法」中,關於營養師執業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營養師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才能執業
B營養師執業後每 4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 1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D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營養師法》中關於營養師執業登記、執照更新、公會入會及消極資格的法律規定。這屬於醫事人員法規的基本題型,旨在確認營養師是否清楚執業過程中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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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營養師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才能執業: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養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
- 這是醫事人員「業必歸會」的原則,未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依同法第28條可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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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營養師執業後每 4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錯誤
- 依據《營養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題目所述「4年」與法規規定的「6年」不符。這也是目前台灣大多數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藥師等)執業執照更新的統一標準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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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 1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 這屬於執業的消極資格之一,意即若因違規被廢止執照,需經過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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