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團膳(1)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下列何者不須明顯標示?

A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標明功能性名稱
B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C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D有效日期及使用範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針對「食品添加物」容器或外包裝標示規定的熟悉度,特別是第 24 條的規定。考生需區分「一般包裝食品」(第 22 條)與「食品添加物本身」(第 24 條)在標示要求上的差異,尤其是針對「混合物(複方)」的標示規範。

選項分析

  • A.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標明功能性名稱

    • 分析:此選項為本題答案(即不需要/錯誤的標示方式)。
    • 理由: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法規要求的是將混合物中的各別添加物名稱一一列出(展開標示),而非僅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如:品質改良劑、著色劑等)。
    • 釐清:雖然在《食安法》第 22 條針對「包裝食品」的規定中,若食品添加物屬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須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但本題問的是「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其核心要求是成分的透明化,故必須分別列出化學/通用名稱,不能只寫功能。
  • B. 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 分析:須標示。
    • 理由:依據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必須明顯標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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