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公衛(1)

民國 104年修正之「學校衛生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條文中將「營養教育」改為下列何者?

A飲食營養教育
B健康飲食教育
C保健營養教育
D健康餐飲教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學校衛生法規的修法沿革與專業術語的變更。重點在於 民國 104 年(2015年) 《學校衛生法》修法時,為了強調飲食教育不僅止於營養學知識,更應包含健康的飲食習慣、食材認識及飲食文化,因此將原本的「營養教育」一詞進行了更名。

選項分析

  • A. 飲食營養教育:錯誤。法規條文中並未採用此一名詞。
  • B. 健康飲食教育正確
    • 依據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學校衛生法》第 16 條及第 23 條,原條文中的「營養教育」均修正為「健康飲食教育」。
    • 例如第 23 條第 1 項:「學校供應膳食者......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 相對應的《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在隨後的修正(如民國 105 年)中,也將相關條文(如第 3 條、第 5 條)中的「營養」一詞修正為「健康飲食」或「健康飲食教育」,以符合母法精神。
  • C. 保健營養教育:錯誤。此為一般保健用語,非法律專有名詞。
  • D. 健康餐飲教育:錯誤。法規中強調的是「飲食」(Diet/Eating)而非僅指「餐飲」(Catering/Dining)。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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