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食安(1)
依據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項目第一類至第四類之毒性試驗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試驗?
A急性毒性試驗 28
B天餵食毒性試驗
C基因毒性試驗
D繁殖試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衛福部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中,針對不同安全評估分類(第一類至第四類)所規範應執行的毒性試驗項目**。考生需熟記各分類所需的特定試驗組合。
選項分析
題目選項還原說明: 根據歷屆試題與法規內容,您提供的選項文字有排版錯誤("28" 跑到了 A 選項後面)。正確選項應為:
- (A) 急性毒性試驗
- (B)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 (C) 基因毒性試驗
- (D) 繁殖試驗
各選項詳細分析:
-
(A) 急性毒性試驗 (Acute toxicity test):正確答案 (不包括)
- 在「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的規範中,第一類至第四類的主要評估項目列表並未包含「急性毒性試驗」。
- 雖然在毒理學研究中,急性毒性(測量LD50)是基礎數據,但基於動物福利(3R原則)及科學實用性,健康食品的法規評估重點在於重複劑量毒性(如28天或90天餵食)來評估長期食用的安全性及無可見有害作用劑量(NOAEL)。因此,它不是分類評估中的強制列舉項目。
-
(B)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28-day feeding toxicity test):包括
- 這是第二類(Category 2)健康食品必須執行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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