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幾年?

A一
B三
C五
D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的管理規定。身為醫事放射師及輻射相關從業人員,必須清楚掌握各項輻射安全與防護紀錄之法定申報頻率與保存年限,以落實法規要求與輻射防護管理。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法規並無針對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明定為一年的保存期限。
  • B. 三年:正確。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除核子設施外,其餘(如一般醫療院所、研究機構、非核能工業界等)均為「三年」。
  • C. 五年:錯誤。五年通常為其他特定輻射管理紀錄的保存期限,例如: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庫存與銷售紀錄,或是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紀錄等,而非廢氣廢水的排放紀錄保存期限。
  • D. 七年:錯誤。輻射防護法規中較無以七年作為常規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

答案解析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除需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實際排放紀錄應於每年 7 月 1 日至 15 日及次年 1 月 1 日至 15 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報。關於該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法規明文規定:「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由於本題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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