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放射治療(2)

根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①操作程序書 ②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③人員劑量佩章紀錄 ④品質保證紀錄

A①②③④
B僅②③④
C僅①②④
D僅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法規《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中有關「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的應載明事項。這項計畫的核心目標在於確保放射醫療設備(如醫用直線加速器、電腦斷層掃描儀等)的輻射輸出準確性及穩定性,進而保障病患在接受放射診斷或治療時的醫療品質與安全。考生必須能清楚區分「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針對病患醫療品質與設備)與「輻射防護計畫」(針對工作人員與公眾安全)的差異。

選項分析

  • ① 操作程序書:正確。依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 3 條,設備的標準操作程序書是確保醫療品質一致性與安全性的基礎,必須載明於計畫中。
  • ② 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正確。法規明定必須包含校驗相關的具體規範,以確保設備在容許的誤差範圍內穩定運作。
  • ③ 人員劑量佩章紀錄:錯誤。人員劑量佩章紀錄屬於「職業曝露」的監測範疇,是規範於《游離輻射防護法》及醫療機構的「輻射防護計畫」中,用以保障游離輻射工作人員的安全,並不屬於針對病患端及設備品保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事項。
  • ④ 品質保證紀錄:正確。品保作業必須留下完整的紀錄以供後續查核與評估,這亦是法規第 3 條明文規定的應載明事項。

答案解析

根據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的《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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