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公衛(2)

根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何者可以擔任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之督導人員?

A大專院校食品營養或餐飲相關科系畢業對衛生督導有興趣之老師
B大專院校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至少兩學分之餐飲衛生課程者
C大專畢業生並受過衛生福利部 24小時餐飲衛生講習課程
D有丙級以上烹飪技術士證照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之督導人員的法定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A) 大專院校食品營養或餐飲相關科系畢業對衛生督導有興趣之老師 錯誤。法規並無「對衛生督導有興趣」此一主觀條件。督導人員需具備特定客觀資格(如相關科系畢業且修習特定學分、或具執照),僅憑興趣並不符合規定。

(B) 大專院校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至少兩學分之餐飲衛生課程者 正確。依本辦法第 4 條,督導人員資格之一為:「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C) 大專畢業生並受過衛生福利部 24 小時餐飲衛生講習課程 錯誤。依法規,大專院校畢業者需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時數需達 32 小時以上,而非 24 小時。時數不足,不符合資格。

(D) 有丙級以上烹飪技術士證照者 錯誤。法規規定之相關資格是「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而非單純持有丙級烹飪技術士證照。丙級烹飪技術士屬實際操作技能認證,不等同於督導資格。

答案解析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