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食安(2)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有下列那些情況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②攙偽或假冒 ③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 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特定條款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本題考查哪些違規行為屬於此刑事重罰範圍。
選項分析
食安法第49條第1項適用刑事重罰的違規行為,對應第15條第1項的款項如下:
- 第三款: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①)
- 第七款:食品攙偽或假冒(②)
- 第十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④)
- 第16條第一款: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有毒者
題目中的四個情況:
- 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第15條第1項第三款 ✅ 在範圍內
- ②「攙偽或假冒」→ 第15條第1項第七款 ✅ 在範圍內
- ③「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 第15條第1項第九款 ❌ 不在第49條刑事重罰範圍內
- ④「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15條第1項第十款 ✅ 在範圍內
(A) ①②③:包含③,而③(第九款)不在七年徒刑範圍,錯誤。
(B) ②③④:同樣包含③,錯誤。
(C) ①②④:① ② ④ 均屬第49條第1項的刑事重罰範圍,正確。
(D) ①③④:包含③,錯誤。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
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明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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