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團膳(1)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多少亮度以上?
A一百米燭光
B二百米燭光
C三百米燭光
D五百四十米燭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中對餐飲作業場所照明亮度的法定要求,屬於法規記憶題。
選項分析
(A) 一百米燭光 100 米燭光(foot-candle)對應的是「一般作業場所」的最低照明要求,非工作或調理檯面的標準。此選項數值過低,不符合規定。
(B) 二百米燭光 ✅ 正確答案 依據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表一之規定,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 200 米燭光(foot-candle)以上。此為強制性的最低照明標準,確保作業人員能清楚辨識食材、異物及衛生狀況,防止食品污染事故。
(C) 三百米燭光 300 米燭光超過 GHP 規定的最低標準,並非法定要求數值,此選項錯誤。
(D) 五百四十米燭光 540 米燭光約等於 5,400 勒克斯(lux),此為極高照度,遠超 GHP 規定,且此數值並非台灣 GHP 的法定標準。
答案解析
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對食品作業場所照明有以下分級規定:
| 區域 | 最低照明要求 |
|---|---|
| 一般作業場所 | 100 米燭光以上 |
| 工作或調理檯面 | 200 米燭光以上 |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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